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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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障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4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治疗;
4、家庭病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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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的范围
23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2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特定疾病的范围
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女职工特种重病的范围
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原位癌除外)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4、女职工原位癌的范围
乳腺原位癌、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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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意外身故或意外致残。详细保障责任以保障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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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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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基本保障最高保障金为100000元。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 60% 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 70% 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 50% 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门诊大病分类自负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个人自负比例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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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重病基本保障最高保障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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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意外身故或意外致残。详细保障责任以保障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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