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贰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参保会员在保障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含原位癌等);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该项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叁万元。
三、疾病身故保障
1、团体参保会员在本保障起保之日起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市职保中心给付壹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2、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的,在本保障起保之日起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身故的,市职保中心给付壹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保障期内,疾病身故保障金的最高给付限额为壹万元。
四、住院保障
1、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团体参保会员若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个人参保会员原则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特殊情况除外),按其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市职保中心给付每天60元的住院保障金。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按其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市职保中心给付每天60元的住院保障金。
3、一个保障年度内累计给付额达到10800元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