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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

上海科技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潘健勇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1-15 00:00 点击次数:

上海科技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八届七次教代会通过)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有关学校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规划、方案;

(二)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校内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二)学校制定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各专门小组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民主评议和推荐学校领导干部: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划定的部门组成选举单位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四条 各选区应严格按照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应当以教师、其他专技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选区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七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名为40—45人。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组建若干个代表组,组长由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所在代表团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校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专门小组由教职工代表组成,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学校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各专门小组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组对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会议,召集联席会议、专门小组会议;

(三)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