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示范学校

上海市中职课程教材改革特色实验学校、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

当前位置: 首页 - 德育工作 - 团建动态 - 正文

团建动态

上海市"共青团号"活动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05-16 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积极贯彻团中央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要求,深化上海市团组织开展十四年之久的青年文明岗活动,推动"共青团号"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共青团号"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共青团号"活动,是团组织团结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主战场,以本职岗位为载体,以企事业发展目标为内容,以岗位达标、岗位创优为途径,以岗位成才、岗位奉献为目的,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为导向的岗位实践活动。

第三条:"共青团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文明从业,提高素质,诚实劳动,创造上海、全国乃至世界一流水平的工作实绩,培养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创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塑造上海青年奋发向上的整体形象,并向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和敬业意识,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上海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共青团号"活动要坚持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建功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与"五小"科技、练兵比武、拜师学技等活动有机结合,使活动能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卓有成效地开展。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共青团号"以青年为主题,35岁以下的青年所占比例应不低于该集体总人数的70%,党团员和要求入党、入团的积极分子人数占相当比例并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人中至少应有一位不超过35岁,必须是按照行政建制,具有相对稳定性,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佳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岗、台、车、船、站、所、柜、店、线、室等)和青年工程。

第六条:"共青团号"集体的上级团的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第七条:"共青团号"的考核标准的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文明;团结协作,关心集体;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周围群众、服务对象及社会各方评价较高。

2、岗位技能: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岗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的岗位能手和一专多能的能手。

3、工作实绩: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安全、节能等方面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在全市乃至全国的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相应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和工作方法。

4、遵纪守法:认真学习、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严格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三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各区、县、局、大专院校团委必须在每年年初向团市委上报本单位、本系统当年计划创建"共青团号"青年集体和青年工程的名单和实施方案,接受团市委的检查和考核,没有上报创建计划的单位,一般不能参加当年度的"共青团号"的评选。

第九条:"共青团号"一般在每年"五·四"进行命名表彰。"共青团号"应在市级青年文明岗、市级优质青年工程的基础上,由各区、县、局、大专院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考核;经同级党政领导同意后上报团市委,同时,公开张榜征求各方意见;由团市委会同有关行业业务部门进行考核,再经市级"共青团号"申报评审会和检查后认定并正式命名表彰为"共青团号"

第十条:为使创建活动保持竞争力和活力,待"共青团号"青年集体达到一定基数后,将实行年度淘汰制,每次调整率为5%左右,命名表彰数额根据活动的发展逐年递增率一般不超过10%。

第十一条:"共青团号"同时获得市新长征突击队的称号;也取得参加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的推荐资格;对连续三次保持荣誉者将颁发纪念性奖杯。

第十二条:"共青团号"所在单位对其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可根据其实绩与效益,参照相应的先进等级待遇,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共青团号"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团市委成立"共青团号"活动办公室,在团市委书记办公会议的领导下,由团市委有关条线部门同志参加。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共青团号"的评审、命名、检查、复议、聘请活动的特约监督员,规划协调整个活动的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共青团号"实行挂牌制度,铜牌由团市委统一制作,一般应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团员应佩戴团徽上岗,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共青团号"活动的基础管理。做到:有创建计划,有考核标准,有中途检查,有活动总结,有复审验收,使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十六条: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建立社会监督网络,采用定期和随机、明查和暗访,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共青团号"考核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团市委将专门设立监督投诉电话,推动和促进"共青团号"活动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区、县、局、大专院校团委要将创建计划以及对"共青团号"进行回访,复审的结果上报给团市委;如发现有重大责任质量事故,责任安全事故、违反法纪法规及社会投诉有严重问题等情况者,要实行撤牌处分或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仍未达标者将由团市委发文撤销其称号。

第十八条:"共青团号"活动是共青团组织带领团员青年参与上海两个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列入文明单位的考核序列;也是依靠党建带团建的重要抓手,应列入各级党组织考核青年工作的序列;更是团组织围绕党政中心发挥作用,建功育人的重要抓手,必须作为团内考核工作、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