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九届四次教职工到表大会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疗休养管理,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沪工总保[2014]4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疗休养的特点及目的
“疗休养”是一项面对广大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制度。以学校提供相应经费补贴,利用假期统一组织教职工疗休养的方式实施。
建立“疗休养”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形式多样的集体休养活动,使广大教职工能够通过休闲养生,达到放松心情、开阔视野、愉悦身心和促进健康的目的。同时,疗休养的集体活动形式,有助于增进教职工之间的互相了解与团结合作,促进学校的整体和谐。
二、疗休养的范围与组织原则
1、享受疗休养的教职工为在编在岗人员,且在本校工作年满四年以上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疗休养。
2、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疗休养待遇(工伤除外):
1)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2)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3)当年度内旷工时间累计7天以上(含7天);
4)当年造成重大事故,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5)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疗休养的组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实施。
4、学校提供教职工四年一次疗休养的经费。
5、教职工不参加安排的疗休养,不发放现金补贴。
6、疗休养一般安排在暑期,时间为5—7天。
7、按照现有教职工规模,以四年为一周期,校工会每年统一组织疗休养人员约教职工总数的1/4。如人数超额,当年退休者、获得先进者和献血者优先。
8、为保证疗休养目的的实现,校工会设计疗休养方案,坚持定点休养与游览参观相结合,以定点修养为主的基本原则。
三、疗休养经费使用
1、学校设立福利费支出项目支持这项制度的落实。每年按照福利费专项经费总额规模的一定比例帮助开展教职工疗休养工作。
2、教职工个人一次能够享用的疗休养补贴费,按照学校暂定疗休养四年人均补助标准不超5000元。
3、学校财务科将根据每年获得批准的全校经费预算计划,为疗休养工作单独设立专项经费管理账目,工会要建立职工疗休养台账。
四、疗休养工作步骤
1、工会按照学校在岗人员1/4左右的规模,提出可供选择的疗休养方案,报校务会议批准,原则5年不变。
2、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年各部门疗休养建议分配名额,各部门配合落实。
3、已经确定的参加人员和所选择路线不得临时变更。
五、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