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退休职工申请住院补充保障金给付须知
各参保单位:
为不断完善“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给付工作,现对有关给付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理“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申请手续,必须由参保单位或社区服务点(处)负责操作,本会不直接接待被保障人及其家属,参保单位尽可能每月一次集中办理本单位被保障人的申请给付手续。
其中:每个被保障人的门诊大病,每三——六个月或费用金额在6000元以上;家庭病床在本期撤床后,申请给付一次。
二、申请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时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障人“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区县医保办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以及原始医疗费专用收据的复印件。
给付后“收据”原件一般不予退回,请被保障人在给付单上签名同意。如被保障人需留“收据”原件自用,则需同时提供字迹清晰的复印件,本会在给付后留下收据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
(二)本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门诊大病收据日期内的有效大病登记回执、家庭病床治疗的建撤床小结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字迹清晰,核对无误后退回)。
(三)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字迹清晰,核对后退回)。
(四)被保障人领取养老金银行储蓄卡的户名复印件(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字迹需清晰,核对无误后退回)。
三、医疗费专用收据、医疗费用结算单应自出具之日两年内办理给付,逾期不再接受办理。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