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每位纳税人2021年1月薪酬发放时即可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务必在2020年12月20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谢谢!
财务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关于全校教职工尽快确认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