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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

关于学生毕业实习与就业实习推荐的规定(06级)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9-28 00:00 点击次数:


关于学生毕业实习与就业实习推荐的规定

为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有效管理,确保学生就业实习环节正常、有序地开展,对毕业生就业实习管理作如下规定:

1、择优推荐原则:

  (1)凡获三好学生及各类先进、竟赛获奖等荣誉称号的学生优先推荐。

(2)凡担任校级、系、班级学生干部的学生优先推荐。

(3)有以下情况的学生暂不推荐:

①至推荐之日,有处分而未撤消的学生。

②至推荐之日,考试、考查不及格,补考后仍有5门(含5门)不及格者。

③至推荐之日,拖欠学校学费的学生。

④至推荐之日,有身体疾病且无区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的学生。

(4)各班分专业分批进行推荐。

2、推荐程序:

(1)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用人单位信息(按专业对口为原则,较中性岗位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分配名额)。

(2)班主任提供班级面试名单。

(3)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双向选择的面试(初试、复试)。

(4)其他部门和专业系如有推荐单位,应报招生就业办公室归口管理,不得

自行组织面试。

3、学生通过单位面试后,必须告知班主任,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

续。不得擅自离校去用人单位实习,否则作旷课处理。

自主择业实习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名。学校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招生就业办公室相关的规定)。

4、凡自主择业实习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再推荐就业实习。

(提出自主择业,办理虚假自主择业手续的学生,一切后果自负)

5、学生在就业实习期间,必须遵守上海科技管理学校学生手册规定及所在实习

单位的规章制度。

(1)在实习期间学生工作不认真,经常迟到、早退或严重违纪的,视作实习

考核成绩不及格,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不再予

以推荐。

   (2)根据双方意愿,已安排就业实习单位的学生,如自行退出将按顺序依次

排后等待推荐。

   (3)在就业实习期间,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辞退三次(含三次)

以上的学生,不再予以推荐。

   (4)在就业实习期间,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不再予以推荐。

6、学生管理:

(1)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就业指导员等相关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实地巡查,

了解实习学生的思想、学习、实习工作情况;做好对学生考核工作,其考核

结果将作为学生实习成绩,作为审核毕业资格的重要依据。

 

(2)学生就业实习期间,必须有用人单位核实的考勤及考核记录,并填写好

实习手册。

(3)学生如有历年累计不及格的课程,按教务处相关规定必须在实习期间参

加毕业前学校组织的补课、补考,补考合格后方能毕业。

(4)学生在就业实习期间,按教务处相关规定必须通过就业实习鉴定,要求

完成实习报告和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作业鉴定为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7、学生就业实习推荐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招生就业办公室必须贯彻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各部门协调好关系,共同做好学生就业实习推荐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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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部

招生就业办公室

200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