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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十五”期间职务培训学时认定的若干意见

作者:曹隽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5-14 00:00 点击次数:

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十五”期间职务培训学时认定的若干意见

一、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级和高级教师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推荐,参加高等院校有关专业脱产进修或出国进修,并取得相应证书,可视为完成相应的教师职务培训。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经学校同意,参加上海市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基地、以及具备资质的行业及区县劳动部门专业技术技能基地培训,经考核取得技术(能力)等级证书者可按80学时计算。

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参加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参加研究报告或论文撰写,有完整的研究档案,可视情况按以下学时计算:

(一)执笔撰写研究报告或独立撰写论文者,可分别按300(国家级)、240(市级)、160(区县级)学时计算。

(二)参与论文撰写的执笔者可分别按240(国家级),160(市级)、80(区县级)学时计算。

四、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参加市职教课改教材编写工作和市职教实训中心建设方案制定及实训大纲编写的,根据其参与程度按以下学时计算:

(一)担任主编或独立编写整册教材、实训中心建设方案、实训中心的实训大纲的可按540学时计算。

(二)参加二分之一册教材、实训中心建设方案、实训中心的实训大纲编写的可按360学时计算。

(三)参加三分之一册教材、实训中心建设方案、实训中心的实训大纲编写的可按240学时计算。

(四)参加四分之一册教材、实训中心建设方案、实训中心的实训大纲编写,可按160学时计算。

五、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参加企事业单位对口挂职进修或社会实践,并通过考核与鉴定,或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合格的,半年以上可视为完成教师职务培训;3个月以上可按240学时计算;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可按160学时计算;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可按80学时计算。

六、“十五”期间正在参加或完成合格学历、高一层次学历进修的,可免予参加教师职务培训。

七、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参加教育科研专题研究、论文撰写及教材编写所取得的学时,应出具相应的证书或证明,由学校提出审核意见,我委委托上海市远程教育集团成职教育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附件:学时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