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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党的纪律(一)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05-10 00:00 点击次数:

1.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一个政党内拥有制定党内法规权力的机关根据党的章程制定和颁布的,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无产阶级革命意志、高度组织纪律性的体现,是按照党的政治纲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而确定的。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条件。
    党的纪律的基本特征是:作为无产阶级先进性的体现,党纪是建立在党员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具有党员共同遵守的自觉性;无产阶级肩负建立共产主义的艰巨使命,决定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情节较重的,必须给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党章规定实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任何党员违反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具有统一性。
    党的纪律的内容包括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

    2.在新的历史时期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有什么重大意义?
    建立在党员高度自觉基础上的铁的纪律,是我们党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纪律,更有重大意义。
    首先,加强党的纪律,是保证完成党在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空前宏伟的事业,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为了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首先要保持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党在政治上的一致,最重要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由于党员的觉悟程度不同,特别是目前党内还存在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的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就必须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全党在政治上的一致。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不但要有政治上的一致,还必须有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党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党员在组织上同党对立,更不允许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因此,只有加强党的纪律,及时消除妨碍和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因素,才能保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在“四化”建设中的核心领导作用。
    其次,加强党的纪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有力武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总会通过各种渠道无孔不入地侵入到我们党内来。由于党所处的和平建设环境和执政的地位,又使革命意志不坚定的党员腐化变质的危险性比过去增加了。特别是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经历一个艰难的新旧体制转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也给腐败现象的滋生以可乘之机。这就更需要严格党的纪律,用纪律的武器同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坚决的斗争,防止出现和及时清除党内的腐化变质分子,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加强党的纪律,是巩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必要条件。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符合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说党同群众的关系是好的。同时必须看到,当前少数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严重败坏党的声誉,危害党群关系。因此,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只有全党上下齐心协力,坚决维护党纪,认真整顿党风,才能保持党纪的严肃性,从而进一步密切党和群众的密切联系。

    3.为什么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章总纲规定,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个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决不允许有任何人可以例外;二是党员如果违反了党的纪律,不论什么人都要受到追究,并按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决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实行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党的统一纪律。为什么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首先,这是党的纪律的统一性所决定的。因为我们党内一切成员在政治上和履行党员的义务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党内只能有一种为一切党员所共同遵守的统一的纪律。如果党的纪律只管一部分人,却管不了另一部分人,那就破坏了党内同志间政治平等这一无产阶级的政治原则,破坏了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其次,是维护和巩固党的纪律所必须的。如果不按照这一原则办事,搞上宽下严,或亲者宽,疏者严,那就会是非不清,赏罚不明,助长特殊化、个人主义等不正之风。为了搞好党风,严肃党纪;我们必须认真遵守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同违反这一原则的现象作斗争。

    4.为什么“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这是因为:
    (1)党的每一个组织,不仅要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坚决按照党规党法办事,而且负有教育、监督自己组织内每个党员遵守党纪的责任。对组织内一切违反党纪的现象,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地调查清楚,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其中应予处分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坚决地执行纪律,给以恰当的纪律处分,以此来教育其他党员,维护党纪的严肃性。
    (2)党的组织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党的纪律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同一切必须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作为最高标准是一致的。如果不严肃纪律,特别是对直接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严加制止,就会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损害党的声誉。
    (3)严肃党纪是关系到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问题,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组织必须运用党的纪律,从严治党,抵制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纠正党内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保持党的先进性,而不允许对党的纪律有任何破坏。所以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5.为什么“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这是因为:
    (1)解决党内是非问题,只能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采用党纪处分,以及党章允许的其它方式,而不可采取违反党章的手段。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地帮助、教育犯错误的同志,而且会混淆是非,伤害同志,破坏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
    (2)党员也是国家公民,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解决党内是非问题,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待党内同志,那就不仅会侵犯党员的合法权益,还会被敌人钻空子,把党搞乱,破坏党的团结,削弱党的战斗力。
    (3)严格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处理党员违反党纪国法问题,是做到不枉不纵的根本保证。如果采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那就不仅违反了党规党法,践踏了法制,而且势必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因此,党章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6.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7.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有什么区别?执行时如何掌握?
    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对于犯有一般性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依据党的纪律,既不顺警告以上处分,又不能免于处分的违纪党员,应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违纪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执行,主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本人的认识态度及工作表现等具体情况而定。
    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原任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8.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不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调整到其它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10.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无期限?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没有具体的期限规定。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事实证明其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仍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担任适当的职务。

    1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其工作应当如何安排?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以及工作能力,适当分配做其它低于原任职务的党内工作或党外工作。在其改正错误之前,不得分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能提升。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证明其改正了错误,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加以正常使用。

    12.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如何执行?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个职务,不要笼统地说撤销党内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顺序撤销。

    13.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分?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14.怎样理解和执行留党察看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对党员留党察看时间规定过短,难以达到考察和教育的目的。因此,党的组织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其考察期可规定为一年或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规定的其他党员权利仍然保留)。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完全恢复其党员的权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间党龄予以保留);坚持错误不改,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后还不能恢复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时间一年,到期仍不能恢复党员权利的,则应开除其党籍。

    1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否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是比撤销党内职务更重的一种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的任何领导职务;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时,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不必再另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16.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它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它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这种察看,是必要的,有益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18.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时,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党章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时候,本人没有表决权。

    19.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20.由其它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21.党员因某些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应从刑满释放之日算起。因为在监禁期间,已经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无法直接进行考察了解,只有在刑满释放后,参加了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才便于直接考察。

    2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又发现新问题,在没有搞清问题之前,能否延长留党察看时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尚未办理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手续,又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应在尽快查清问题后,再讨论决定是否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或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只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或开除其党籍。不能在已经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的情况下,不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延长其留党察看时间或者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决定。

    2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可否开除党籍?
    党章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其中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满后,由于改正错误不好,不能恢复正式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可以再延长一年留察期限,到期仍坚持不改正错误的或者又犯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当开除党籍。

    24.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25.党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贸任,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搏、起诉、审判?
    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共产党员、革命干部,要在守法、执法上起模范带头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共产党员违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而不必要等到党内处分后才去作法律的处理。
    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