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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七、党的领导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05-10 00:00 点击次数:

1、党的领导

指无产阶级政党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统帅地位和向导作用,是无产阶级获得自身解放和实现全人类彻底解放的根本保证,是共产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过程,是无产阶级政党指导、引导、组织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活动过程。在我国,党的领导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必然结果。党以自己正确的理论,以自己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自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去影响和带领群众贯彻党的主张,从而有效地实现党对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在党执政以后,党的领导不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由党包揽一切,而是对国家生活进行总的领导,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统一。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领导是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以及基层组织构成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党的领导作用,是党中央、地方党委的领导作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所构成的总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进程中,要坚持党的坚强领导,必须充分发挥不同层次党组织的作用。

2、党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领导力量

这是列宁在深刻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之后,特别是在深刻总结建立和巩固苏维埃政权的历史经验之后,提出并阐明的一个重要思想。实践证明:只有共产党,才是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的先锋队,也只有这个先锋队才能抵制群众中不可避免的小资产阶级动摇性,抵制无产阶级中不可避免的种种行会狭隘性或行会偏见的传统和恶习的复发,并领导全体无产阶级的一切联合行动,也就是说在政治上领导无产阶级,并且通过无产阶级领导全体劳动群众。不这样,便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有共产党的组织、国家政权组织、军事组织、经济组织、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其中,党居于核心领导地位,发挥着统一领导的作用。如果没有党的这种统一领导,或者把这种领导动摇一下,削弱一下,那么就会形成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就会动摇和削弱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领导力量,只有在共产党坚强统一领导下,才能使各种非党组织协调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从而加强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3、党的政治领导

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党通过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吸引群众,使群众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在党的领导下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毛泽东依据中国共产党的经验,认为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最重要的条件,是正确提出全国人民一致行动的具体目标,同时,党要成为实现这些具体目标的模范,依靠群众的多数,得到群众的拥护。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党的政治领导主要表现在: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4、党的思想领导

即以无产阶级思想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坚持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以无产阶级的先进思想克服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激励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热情和献身精神,把民族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来,这是党的思想领导的主要内容。

5、党的组织领导

马克思主义政党实现政治领导的组织保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活动中,组织领导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各级政务类公务员的候选人,监督管理政务类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管理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在政府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中工作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贯彻党的政策,实现党的领导。

6、党政分开

如何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及其他非党组织的关系,我们党经历了较长的实践和探索的过程。执政以后,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沿袭了战争年代形成的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这种体制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中又不断得到强化,形成了对外“大权独揽”,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党委;对内“书记挂帅”,把党委的权力又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手中,这样就使党的一元化领导变成了个人领导。这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领导体制,一方面,造成了党的领导机关的行政化、权力化,削弱了党的领导职能,使国家政权机关成为党组织的附属机构,其职能也受到削弱。另一方面,权力过分集中,必然产生官僚主义、家长制作风以及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针对这种状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反复指出要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并将此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内容加以强调。1980年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指出:“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党在实践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首先,对党的领导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过去的事无巨细、包揽一切转变为对国家对社会实行方向性、全面性和根本性的“总的领导”。其次,对党的领导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改革。将过去的行政命令式的领导方式转变为间接领导方式,如路线、方针、政策的引导与指导、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建议协商、保证监督等。最后,对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机构、体制进行了探索。要求党要尊重国家政权机关所享有的权力,支持、保证他们独立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在此基础上,各地试行了党政人员、机构分设,精简或交叉兼职等多种做法。

7、调查研究

即通过一定形式和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搜集有关信息,比较充分地掌握有关客观实际的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的分析综合,从而获得对客观事物的某些规律性认识,用以指导各种实践活动的过程。调查研究是科学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调查研究一般可划分为调查阶段和研究阶段。调查阶段,主要是广泛搜集各种有关的事实材料的阶段,常用的调查方法主要是会议调查法、资料调查法、个别访谈调查法、表格调查法、现场观察法等。研究阶段,主要是对调查阶段获取的大量素材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综合的阶段,运用归纳法、演绎法。系统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工作,以便获得某些规律性的认识,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调查阶段和研究阶段,两个阶段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的活动过程。调查阶段是研究阶段的前提和基础,研究阶段是调查阶段的继续和升华。在实际工作中,两个阶段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不能把两个阶段截然分开,因为调查过程中往往需要初步的研究,而在研究过程中又往往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只调查不研究,只能使掌握的客观材料失去应有的价值;只强调研究而未经过周密的调查就下结论,势必犯主观主义的错误。毛泽东早在三十年代初就强调指出:“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页)进行正确的调查研究,必须树立正确的调查研究目的,必须坚持正确的调查研究态度和作风,必须掌握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中国共产党在毛泽东等领导人的大力倡导下,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注重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

8、国情

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包括该国家的自然条件、社会制度。经济状况、民族传统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国情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出发点和客观依据。只有正确地认识自己的国情,才能找到适合本国情况的发展道路;反之,脱离国情,革命和建设事业就会受挫。

9、国情

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包括该国家的自然条件、社会制度。经济状况、民族传统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国情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出发点和客观依据。只有正确地认识自己的国情,才能找到适合本国情况的发展道路;反之,脱离国情,革命和建设事业就会受挫。

10、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党的十四大报告阐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问题上,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强调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11、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总方针”的高度概括,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使用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提法,报告指出:“在党的思想建设中,必须全面宣传党的基本路线,牢牢掌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准确精练地说明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准确精练地说明了为实现这个根本任务而必须处理好的两个方面的基本关系。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有利于深入人心,有利于人们把握住防止和克服“左”或右两种错误倾向的尺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党的政治路线,因而它必然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是迅速发展我国生产力的保证,两个基本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实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的新发展,它赋予四项基本原则以新的时代内容。既不能以僵化的观点看待四项基本原则,否则就会怀疑以至否定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也不能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点看待改革开放,否则就会离开社会主义轨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国之本,走好改革开放的强国之路。无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还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都是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尽快改变国家贫困落后的面貌。因此,两个基本点不是脱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点,而是围绕这个中心、保证这个中心的基本点。

12、四项基本原则

即在思想政治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于1979年3月在党的理论务虚会上代表党中央提出来的。四项基本原则极其明确地回答了我国走什么道路、实行何种国体、由哪个政党领导、以什么思想为指导的重大问题,是我们的立国治国之本。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现阶段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将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我国宪法,使其成为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党的十三大又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定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继续加以肯定。实践证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党和全国人民才能团结一致,克服种种错误思潮的干扰,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3、改革、开放、搞活

指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政策,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的显著标志。改革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全面改革,“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开放是指: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积极吸取和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学习外国的先进管理方法等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东西,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搞活是指:对内搞活经济,放宽政策,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经济措施,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使国民经济富有活力地协调发展。开放和搞活,就其本质而言,都属于改革,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因此,党中央反复强调,改革必须贯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搞活,是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观念、新体制、新办法代替旧的僵化观念、体制、办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是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国策。

1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简称“五项原则”。是我国政府制定的、用于指导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周恩来在1953年12月31日中国、印度两国政府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举行北京谈判会上首次提出的,并写进1954年4月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1954年6月在中印和中缅总理联合声明中又重申并确认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1955年4月在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通过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十项原则。1956年10月波兰、匈牙利事件后,我国政府于11月1日发表声明,第一次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同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同列宁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提出关于社会主义国家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思想是一致的。它愈来愈被当今世界更多的国家所接受,并被认为是处理社会制度不同或相同的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5、商品经济

相对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以交换为目的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

  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社会分工。它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基础。因为社会分工,才提出了进行交换的要求,也才有了进行交换的可能。社会分工的特征,表现为每一个劳动者只从事某种局部的、单方面的劳动,只生产某些甚至某种单一的产品。而人们的需要或需求则是多方面的。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求,生产者便必然要相互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去交换自己不生产而又需要的产品。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商品经济。第二是所有权不同。它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因为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才发生了交换行为。可见,商品经济既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又是私有制的产物。在私有制的条件下,产品交换的双方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成为经济利益的对立面。这就决定了双方的交换不能是不等式的,而只能是等式的,即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劳动产品的交换既然是等价的商品交换,那么,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就成为以直接交换为目的商品生产过程。

商品经济作为社会经济运动的一种形式,由于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所以,从人类社会发生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开始,就出现了早期的商品经济,然后随着第二次、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的不断提高,商品经济的规模和范围也就逐步扩大,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大致说来,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小生产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以生产资料的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商品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成为主要的经济形式,从而处于主导地位。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从特定意义上讲,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商品经济仍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形式,但是,由于公有制的建立,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计划和市场都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二者均只是经济手段,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利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以达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

16、市场经济

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和主导的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形态。在这种经济运行形态下,市场成为整个经济生活的中心,以市场运行作为中心环节来构架经济流程,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进行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用价格信号调节社会生产的种类和数量以协调供需关系,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进行国民收入分配。经济运行的动力,主要是经济活动者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没有物质利益的引导,市场经济就不可能运转。经济运行的调节是自动进行的,即作用于经济活动者的信号来自于市场,而不是人为的。

  市场经济有不同的类型,如:古典自由的市场经济、有调节的市场经济、政府主导性的市场经济等。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总是与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相联系的。市场经济尽管类型不同,但有着共同的基本要素和特征。供给和需求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这两个方面在市场上表现为商品与货币、卖者与买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价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市场经济又一基本要素,这两方面的关系是联系供求的利益纽带,是经济运行的信号灯和平衡器。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是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之一,它们须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又须独立地承担决策的经济风险。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平等竞争,市场才有活力,市场经济才能发挥作用。市场经济也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以对市场运行实行导向和监控,弥补市场经济本身的弱点。市场经济还要求有完备的经济法规,保证经济运行的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只有到了资本主义阶段,才可能真正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专利品,社会主义也必须实行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现代化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刺激生产、调节供求、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运行形态。

17、计划经济

按照统一计划管理和发展国民经济的经济模式或体制。也可说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这种体制和方式下,对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的问题,都是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进行直接调节的。计划经济在历史上出现过多种具体形态,如:战时统制经济、集体的计划经济、改良的计划经济等。典型的计划经济的特点是:决策权高度集中,几乎所有的经济决策都由中央做出;经济运行过程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来规定和推动的;倍息的传播主要是纵向的,体现在上下级之间;信息的内容主要是实物指标;经济决策的协调是事前由中央计划机关制定的;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的问题,均由中央计划机关直接下达和调节。

计划经济本来是一种管理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手段,但由于理论和现实的原因,长期把它同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从理论上看,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计划经济长期被看作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而把市场经济视为异己,加以排斥。从现实和历史发展过程看,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一些国家建立的,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为了摆脱国内外面临的困境,必须加速资金积累过程,集中国内有限的资源,加快工业化的进程。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正是适应这种需要的特殊产物。由于当时的经济结构比较简单,经济目标比较单纯,经济政治化倾向比较浓厚,使得实行集中的计划经济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实践证明在一段时间内,计划经济体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从粗放型阶段向集约化阶段过渡,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与变化,集中的计划经济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显露出它的弊端,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形势的发展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社会的主要任务从阶级斗争转到了经济建设,个人经济利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因而,单凭政治热情,特别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来推动经济发展,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已不适用,如果不及时改革,经济运行过程中缺乏动力的问题将日益严重。(2)经济发展从外延式为主转变为内涵式为主,技术的创新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为了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使生产者能够自主决策,激发内在动力。(3)供求的变化日益复杂多变,信息的纵向传递已不适应,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已难以及时充分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反而导致经济结构的严重扭曲和僵化。于是,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就成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当然,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不是完全否定计划经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性;更不否定市场经济仍然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18、经济特区

是指在主权国家或地区内划出一定的地域,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特别经济区。经济特区由于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更加开放的特殊政策和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能够更有效地吸引外商来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所以,建立和发展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一种有效的措施。金济特区按其经济内容来划分主要有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综合性经济特区等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有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40O多个,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1980年,我国政府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兴办经济特区,1987年又决定把海南省作为更开放的经济特区。这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步骤,是利用国外资金、技术、管理经验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崭新试验。我国兴办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l)特区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利用外资;(2)特区产品以出口为主;(3)在经济特区以三资经营为主;(4)特区的经济活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以市场调节为主;(5)对前来投资的客商,在税收、土地使用费、出入境管理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方便;(6)国家给经济特区比较多的经营活动自主权。我国的经济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的行政区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它的经济发展方向是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安排确定的。对来特区投资的外商,我方提供必要的土地和经营、生活等方面便利,但土地所有权仍归我国所有。来特区投资的外商必须尊重我国的主权,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政策,必须信守合同。因此,我国境内现有的经济特区,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国建设经济特区十几年来,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和对外政策的窗口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在我国兴办经济特区,可以发挥邻近港澳的优势,运用特殊的优惠政策,更好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展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获得国际经济信息,培养和锻炼各种专门人才;可以为经济体制改革摸索经验,既可以将成功的经验向内地推广,又可以把试验中不成功的东西限制在小范围内,对国外经验进行筛选和过滤,为我所用;办好经济特区,对早日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9、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也就是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予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应当是平等的、相互的。它可以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几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应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内的事项适用,在列举范围以外的,则不适用。

20、破产

企业破产是企业关闭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企业出现财产总额低于负债总额时,在无力偿还债务或无法调动资金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的行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一些常年亏损无法扭转的企业不再浪费国家资产。我国1988年制定了《企业破产法》,正式确立了企业破产制度。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宣告破产:一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二是整顿时期,企业或者是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是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申请终结整顿的,或者是人民法院受理被立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式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的;三是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破产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它直接涉及企业全体职工的经济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根据《破产法》规定,我国企业的破产应遵循下列程序:企业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和解与整顿→宣告破产→对职工的善后处理措施。近几年的实践表明,企业破产制度实行后,对少数落后的企业起到了优胜劣汰的鞭策作用;使企业的命运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强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促使人人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重视经营管理,积极设法提高企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