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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 (讨论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6-01-12 00:00 点击次数:

一、教师应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二、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

  三、教师应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知识。

  四、教师应鼓励和提倡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五、教师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学生,在课堂提问、作业评定、考卷批阅、评语撰写、家庭访问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和公正的评价。

  六、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严禁上课迟到、早退或拖堂;不得随意调课。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杜绝教学事故。

  七、教师应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义务进行无偿课外辅导;严禁参与大面积的有偿补课。

  八、教师应爱护学生,在教学工作中应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体罚学生者将取消教师资格。

  九、教师在与学生家长的交往中,不得收受礼品和现金等;在家校联系工作中,不把自己应承担的教育责任推卸给家长。

  十、教师应注意自己的仪表举止,应在学生面前表现出朴素、整洁、端庄和高雅的形象和气质。